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
進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
失信一票否決制度的通知
豫建〔2016〕173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林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為了強化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失信懲戒機制,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引導和促進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高度重視并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住建部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在全省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失信一票否決制度,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筑行業評優評先安全否決機制
(一)工程項目施工中存在因安全問題被責令停工整改及被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等失信行為的,取消該項目參與各級安全文明工地、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評選資格,取消該工程項目經理、項目總監、項目安全管理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監理人員當年各級安全先進個人評選資格。
(二)工程項目施工中發生亡人生產安全事故的,或因安全問題較大(或較多)被主管部門下達整改(停工)指令拒不整改或停工等嚴重失信行為的,取消該工程項目參與建筑行業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三)工程項目施工中發生1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取消項目經理、項目總監、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項目安全監理人員當年各級各類先進評選資格;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1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取消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及項目部(監理部)主要管理人員2年(含當年)建筑行業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四)施工(監理)企業承建(或監理)的工程項目一年內發生1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或因項目施工安全問題通知企業督促落實整改仍不能有效整改等失信行為的,取消該施工(監理)企業當年參與建筑行業安全相關類企業評先評優資格;取消施工(監理)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人、總經理、主管安全經理、技術負責人等,以下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當年建筑行業安全類個人先進評選資格。
(五)施工(監理)企業承建(或監理)的工程項目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業年產值在40億元以下(監理企業年收入在3000萬以下)發生1起死亡2人事故的,取消該施工(監理)企業當年參與建筑行業各類企業評先評優資格,取消該施工(監理)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參與建筑行業當年各類個人先進評選資格;
(六)施工(監理)企業承建(或監理)的工程項目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業年產值在20億元以下(監理企業年收入在2000萬以下)一年內發生1起死亡2人或2起死亡1人事故的,取消該施工(監理)企業2年內參與建筑施工各類企業評先評優資格。取消該施工(監理)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2年內參與建筑行業各類先進評選資格;
(七)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建設安全監督機構所轄范圍內發生亡人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當年建筑行業安全類評先資格;發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一年內發生2起死亡1人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當年建筑行業各類先進評選資格。取消事故發生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監督機構負責人和責任監督人員當年參與安全類個人先進評選資格。
(八)建筑業年產值在300億元以下(含300億元,以下同)的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建設安全監督機構,所轄地區(含縣市、區)發生亡人生產安全事故的;建筑業年產值在300億元以上1000億元以下的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建設安全監督機構,所轄地區(含縣市、區)發生或一次死亡2人或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建筑業年產值1000億以上的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建設安全監督機構,所轄地區(含縣市、區)發生較大及以上或一年內事故累計死亡3人以上的,取消其當年安全類評先資格。
省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所轄地區(含縣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內發生3起一般事故的取消其當年建筑行業各類先進評選資格,取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監督機構負責人和責任監督人員當年參與安全類個人先進評選資格。
二、建立建筑行業資質資格評審安全否決機制
(一)施工、監理企業所承建或監理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重點核查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條件;一年內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二)施工(或監理)企業承建(或監理)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批復后事故調查報告和《河南省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暫行規定》,根據事故中企業或個人應承擔的責任,分別對相關企業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有關執業資格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予以依法處理。
三、建立建設工程招投標安全否決機制
(一)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依照批復后事故調查報告和《河南省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暫行規定》,根據事故中個人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處罰,并依法給予招投標限制。
(二)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和監理企業,依照批復后事故調查報告和《河南省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暫行規定》,根據事故中單位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處罰,并依法給予招投標限制。
四、建立安全生產一票否決聯動監管機制
(一)全省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在資質資格受理、審查、招投標評審和各類建筑行業評優評先工作中要征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部門意見,強化部門、處室聯動,加強信息溝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二)全省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強化安全監管,及時上報事故信息和建筑施工企業失信信息,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公布。
(三)省廳將對各地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一票否決”工作落實不力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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