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城市橋梁檢測
工作的通知
豫建城〔2014〕14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委)、城市管理局:
當前,我省城市橋梁建設快速發展,但一些城市橋梁養護管理制度不完善,養護檢測不到位,城市橋梁安全運行缺乏可靠保障。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精神,切實加強城市橋梁的養護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橋梁安全運行,根據《城市橋梁養護技術規范》(CJJ99-2003)和原建設部《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的相關規定,現就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城市橋梁檢測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城市橋梁檢測工作
城市立交橋、跨河橋等城市橋梁是城市道路交通基礎設施的重要構成,城市橋梁安全管理事關城市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關系社會的諧穩定,全省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要把這項工作當作一項長期重要任務來抓,嚴格認真地做好城市橋梁的養護管理工作。妥善落實好城市橋梁安全責任制,城市建成區內所有橋梁的養護和管理都要把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對產權屬于其他部門或責任不清的,要盡快報告當地政府,明確責任主體,解決職責缺位的問題。各責任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預防為主,安全第一”、“誰管養,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履行好職責,定期開展城市橋梁檢測工作,確保各地城市橋梁的安全運行。
二、全面開展城市橋梁檢測工作
(一)檢測對象。2014年年底之前對Ⅰ至Ⅲ類城市橋梁(即特大橋梁及特殊結構的橋梁、城市快速路網上的橋梁和城市主干路上的橋梁),特別是使用年限超過六年、設計荷載標準偏低、交通流量大或存在結構隱患的城市橋梁要全部完成檢測工作。
(二)檢測內容。檢測城市橋梁實體的安全性能,確定橋梁的完好狀態等級和目前的承載能力。要全面檢查包括橋面系、上部結構和下部結構等橋梁各部位的安全狀況,特別是要檢查橋梁主要構件的完好情況和周邊的安全隱患。
(三)檢測要求。一是檢測資質要求:城市橋梁產權人或委托管理人應委托具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城市橋梁檢測資質、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和橋梁建模計算分析能力的橋梁檢測評估機構,優先考慮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二是檢測參數要求:靜態、動態應變(應力),變形(位移),模態參數(頻率、振型、阻尼比),承載能力;三是檢測設備配置要求:應具有靜態應變測量與采集設備,動態應變測量、采集與分析設備(不少于16通道),變形測量裝置,精密水準儀,測振傳感器,裂縫測量裝置等滿足參數要求和檢測精度需要的儀器設備;四是檢測人員要求:從事現場檢測人員應具有市政橋梁或相關專業,從事橋梁工程結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三、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各地在城市橋梁檢測中,發現安全隱患的要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做到邊檢測邊整改,把整改工作貫穿于檢測的全過程。對D級橋梁應立即組織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加固方案,開展橋梁加固維修工作,消除橋梁安全隱患。在未加固維修之前,對承載力不足的橋梁應立即進行限載或限制交通等措施,防范事故發生,同時要加強日常巡查和監測,隨時掌握橋梁安全狀態,及時處理、上報發現的問題,確保橋梁安全。對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訂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并限期整改,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
四、建立城市橋梁安全運行長效管理機制
各地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要明確城市橋梁的養護主體和職責,加強和完善制度建設,提高預警和處置能力,建立良好的日常養護管理和城市橋梁安全管理機制,不斷建立、健全和完善城市橋梁的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應急預案、技術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等相關制度。同時,要加強對超限超載車輛過橋的監管力度,打擊和遏制危害城市橋梁安全的超載超限行為,確保城市橋梁使用安全。
五、積極完善城市橋梁信息系統
全省縣級以上(含縣城)城市要在2014年4月30日前,登陸河南省城市橋梁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填報和完善所管轄的全部城市橋梁基本信息資料。2014年年底之前,對完成的Ⅰ至Ⅲ類城市橋梁檢測信息資料,應及時在河南省城市橋梁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報和完善。
六、加強城市橋梁檢測的督促檢查工作
省住房城建設廳將對各地城市橋梁檢測工作進行檢查,對于不按要求進行檢測的城市將予以全省通報。請各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加強領導、明確專人,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城市橋梁檢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將本地區城市橋梁檢測計劃、工作方案和責任人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城建處,同時上報Ⅰ至Ⅲ類城市橋梁調查表(見附表)。省轄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縣(市)城市橋梁的督查工作。
聯 系 人:劉 乾 周莉莉
聯系電話:0371-68080857 6952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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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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