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河南省建筑
起重機械設備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豫建建〔2014〕21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3年第191號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起重機械制造監督檢驗規則》(TSG Q7001-2006)廢止。我廳決定將《河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豫建〔2008〕203號)第六條第五款產權單位在辦理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手續時,應當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制造監督檢驗證明的條款做以下調整:
一、購買機械為2014年1月1日前出廠的,辦理備案時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二、購買機械為2014年1月1日(含當日)后出廠的,辦理備案時不再提交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