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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11-04-13 00:00 來源:網絡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南省

      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建〔2011〕52號

       

      各省轄市(擴權縣)建設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城市燃氣行業管理,規范市場秩序和行政許可行為,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及《河南省燃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燃氣經營許可制度是《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設定的重要行政許可事項,是加強燃氣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級燃氣主管部門和燃氣企業要高度重視燃氣經營許可工作,認真執行《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切實規范燃氣經營行為,維護燃氣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各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要抓緊對轄區內正在經營的燃氣企業和分銷站點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敦促其盡快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和《河南省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已取得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已通過新建燃氣企業審批及已取得原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燃氣企業須于2011年5月31日前向本辦法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換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發證機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發放許可證。

          《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建處。

          聯系人:范軍付   郭歌舞

          聯系電話:0371-68080856  69523920

        

          附件: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 件

      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規范燃氣經營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及《河南省燃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汽車加氣等城鎮燃氣經營及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燃氣經營許可證發證審批工作的監督管理;省轄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按照分工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許可證的發證及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轄市從事管道燃氣經營的企業須經省轄市燃氣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省轄市從事瓶裝燃氣儲配灌裝、汽車加氣經營的企業須取得省轄市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縣(市)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儲配灌裝、汽車加氣經營的企業須經所在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取得省轄市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瓶裝燃氣經營企業設立的向單位和居民銷售瓶裝燃氣的分銷機構(包括具備氣瓶儲存功能的瓶裝燃氣供應站和不具備氣瓶儲存功能的代客換氣點)須取得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的《河南省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瓶裝燃氣供應活動。

          第五條  申請從事城鎮燃氣經營活動的燃氣企業和瓶裝燃氣分銷站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管道燃氣、瓶裝燃氣儲配灌裝、汽車加氣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建設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項規劃要求;

          2.有穩定的并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3.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4.燃氣生產、輸配、儲存、充裝、供應等設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消防安全、建設質量的要求;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生產設施,凡液化石油氣含有殘液組份須設有殘液回收裝置;

          5.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道燃氣企業的經營負責人要具有5年以上從事燃氣企業管理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燃氣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燃氣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日供氣能力10萬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氣企業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0人,日供氣能力低于10萬立方米的管道燃氣企業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5人;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的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人;天然氣加氣站母站經營企業的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2名,標準站、子站的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人。

          6.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燃氣主管部門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搶險預案,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組織,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9.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瓶裝燃氣供應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省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有資格申請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

          2.站點的設置符合當地燃氣專項規劃;

          3.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規定的安全條件;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氣事故搶修應急預案;

          5、有搶險搶修必要設備、備件、交通工具和檢測儀器,配備2名以上專職或兼職搶險搶修人員;

          6.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三)瓶裝燃氣代客換氣點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當地瓶裝燃氣換氣點布局規劃;

          2.取得省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有資格申請設立換氣點;

          3.有合法的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營場所;

          4.換氣點建筑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通風良好、設有直通室外的門,室內地面的面層應是撞擊時不發生火花的面層;與其他相鄰房間的隔墻為無門窗洞口的實墻;相鄰房間應是非明火、散發火花地點;

          5.換氣站點儲存的燃氣鋼瓶容積總量≤0.36立方米(相當于15KG液化石油氣鋼瓶10瓶)且無過夜重瓶;

          6.換氣點內照明燈具和開關采用防爆型,并設置濃度檢測報警器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滅火器;

          7.有相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經營管理制度。

          第六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和《河南省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應向燃氣主管部門提供相應資料。

          (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應提供下列資料:

          1.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許可證;

          3.與氣源企業簽訂的供氣協議或有穩定氣源供應的證明和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4.經營場所證明(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書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賃合同);

          5.燃氣設施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

          6.相關部門核發的《消防驗收意見書》、《壓力容器使用證》(儲罐)、《壓力管道使用證》、壓力容器充裝許可、防雷裝置檢測證;液化氣經營企業要提交殘液處置措施的說明;

          7.企業成立安全機構的資料和建立的安全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等制度;

          8.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經營負責人職務、職稱證明、從業經歷,安全技術負責人職務、職稱證明、從業經歷,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職稱證明;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操作人員名單及相應的崗位證書;以上人員經專業培訓的證明;

          9.事故搶險應急預案(包括搶險人員名單及搶修儀器、設備、交通工具配置目錄或委托搶險協議書);

          10.企業為從業人員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證明、社會工傷保險證明、勞動合同;

          11.法律法規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河南省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的瓶裝燃氣供應站應提供下列資料:

          1.《河南省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燃氣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被授權人身份證;

          4.燃氣主管部門現場踏勘后出具的審核意見;

          5.專業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搶險搶修人員的社會工傷保險證明、勞動合同;

          6.專業技術人員的簡歷及文憑、職稱證書、身份證;

          7.經營場所證明(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書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賃合同);

          8.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氣事故搶修應急預案。

          (三)申請《河南省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的代客換氣點,應提供下列資料:

          1.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書、被授權人身份證;

          4.換氣點平面位置圖;

          5.換氣點外景照片;

          6.換氣點經營場所證明(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書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賃合同);

          7.燃氣主管部門現場踏勘后出具的審核意見;

          8.站點負責人和安全技術負責人的職務證明;

          9.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營業制度。

          第七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和《河南省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組織印制?!度細饨洜I許可證》和《河南省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發證機關應加強燃氣經營企業和瓶裝燃氣換氣站點的監督管理,定期檢查其經營和安全運行狀況,并實行年度動態考核。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應責令限期整改。對在規定限期內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業,發證機關應視情節輕重做出是否撤銷原經營許可的決定并函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河南省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企業或者供應站點發生分立、合并、轉讓的,應在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重新申請辦理許可證件,原證件作廢。

          第十條  省轄市燃氣主管部門必須于每季度末將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許可證》和《河南省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審批發證情況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一條 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河南省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向無供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供應用于銷售的燃氣的,由燃氣主管部門依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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