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外省
進豫建筑業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建建〔2013〕15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現將《外省進豫建筑業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反饋我廳建筑管理處。
附件:外省進豫建筑業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2013年2月20日
附 件
外省進豫建筑業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省進豫建筑業企業在豫從事建筑施工、工程監理、招標代理活動的監管,培育統一、規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場,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市場資質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0〕128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意見》(豫政辦〔2012〕130號)制定。
第三條 外省進豫建筑業企業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及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外省進豫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外省進豫企業),是指工商法人營業執照注冊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而進入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建筑施工、監理、招標代理活動的企業和機構。
第四條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外省進豫企業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對外省進豫企業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登記備案管理
第五條 外省進豫企業在河南省從事建筑施工、工程監理和招標代理活動,需辦理單項工程登記備案手續。外省進豫企業在開展經營活動之前,需登錄河南省工程建設信息網(www.hngcjs.net),在“外省進豫企業管理系統”中填報相關信息并上傳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相關資料到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行審核。
第六條 外省進豫企業單項工程登記備案應填報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建筑施工企業
1. 企業所在地?。ㄖ陛犑?、自治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蓋章同意的《外省進豫建筑業企業申請表》和《外省進豫建筑業企業無不良行為記錄誠信證明》;
2. 參加公開招投標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相關文件;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和加蓋企業行政章的復印件;
4. 企業法人代表對建造師(項目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須經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地公證機構公證);
5. 駐豫的建造師、項目技術負責人、五大員(施工員、安全員、材料員、質檢員、造價員)及其他經濟技術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不少于6人)的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資格證書、特種作業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證明。上述證件的單位名稱須與外省進豫企業名稱一致;
6. 項目建造師本人到場,進行影像采集并簽字確認。
(二)工程監理企業
1. 填寫《外省工程監理企業進豫監理備案登記表》;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組織結構代碼證;
3. 法人代表對擬任項目總監的授權證明或委托書;
4. 工程監理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出省介紹信和該企業近兩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誠信證明;
5. 駐豫機構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的任職文件、擬進豫監理人員名單、注冊執業(崗位)證及職稱證、學歷證、身份證、社會保險證明、勞動合同和人事代理證明;其中一等項目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5人;二等項目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3人;
6. 招標投標公告或招標投標邀請函相關文件;
7. 駐豫固定辦公場所證明,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自有的提供產權證,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及租用合同;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證明
8.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本人到場進行影像采集并簽字確認。
(三)招標代理機構
1. 填報《外省進豫招標代理機構單項工程認證備案登記表》;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副本;
3. 法人代表對項目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項目負責人必須是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
4. 招標代理機構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出省介紹信和近兩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誠信證明;
5. 進豫執業人員名單及身份證、職稱證、在本機構的注冊證書(含變更記錄及繼續教育記錄)、社會保險證明、勞動合同和人事代理證明。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不少于2人(其中注冊造價師不少于1人),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5人;
6. 進豫擬代理項目業主出具的意見;
7. 項目負責人本人到場,進行影像采集并簽字確認。
第七條 外省進豫招標代理機構若符合建設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意見》(建市〔2007〕230號)和《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招標代理機構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0〕69號)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要求,也可按設立分支機構進行備案管理,但須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要求,上傳相關信息且分支機構負責人本人需到場進行影像采集并簽字確認。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分支機構備案且沒有納入屬地管理的,須按本辦法辦理分支機構備案。
第八條 外省進豫企業通過河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登記備案后,須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并接受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管。
第九條 外省施工、監理企業在參加河南省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投標報名時,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核驗外省進豫企業備案證明。招標代理機構不按要求核驗外省進豫備案證明的,將被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條 外省進豫施工和工程監理企業項目中標后,須到河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辦理中標項目登記備案手續。
(一)建筑施工企業要在中標后30個工作日內,由項目建造師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建造師證及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和《施工合同》辦理工程項目備案。
(二)工程監理企業應于工程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提交《中標工程記錄表》、《中標通知書》、委托監理服務合同(原件、復印件)及與河南省建設監理協會簽訂的《河南省建設工程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第十一條 外省企業在豫從事建筑施工、工程監理、招標代理活動,須有固定人員和辦公場所。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駐豫地址、駐豫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聯絡電話等發生變化,應在20日內到登記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河南省工程建設信息網(www.hngcjs.net)“外省進豫建筑業企業管理系統”中設立外省進豫企業資信查詢平臺,對外省進豫企業和人員的資質資格情況、投標、中標信息、項目信息等進行公布。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外省進豫企業應遵守國家和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接受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企業核定的經營范圍和資質資格許可的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外省進豫企業必須配備滿足工程項目需要的機構和人員。派駐現場項目部的負責人、施工員、材料員、質檢員、安全員、造價員、項目總監、監理工程師等主要施工管理、監理人員必須與進豫登記備案人員相符,持證上崗并保證駐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更換。建設單位要加強對項目管理機構的考勤管理,發現項目施工管理、監理人員未按登記備案規定到崗或擅自更換的,除依據合同約定扣罰違約金外還應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要及時上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外省進豫企業人員在崗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確保人員到位、人證統一。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外省進豫企業申請,經建設單位同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外省進豫企業登記備案人員可以變更。變更人員的執業資格等級和管理經歷應符合投標文件要求,且不得低于變更前標準,人員變更的比例不得超過項目關鍵崗位總人數的30%。
1. 因重病、重傷(持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兩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2. 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被暫停或吊銷任職資格的;
3. 因退休、調離原工作單位(與新單位已建立勞動人事社保關系)的;
4. 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5. 工程監理企業人員變更還需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的若干意見》(豫建建〔2012〕35號)要求。
第十六條 外省進豫建筑業企業在豫承接工程后,對工程項目進行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須發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并監督勞務分包企業與勞務人員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
外省進豫建筑業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和河南省關于農民工工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和農民工資保證金(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等制度,按時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無資質的外省建筑勞務隊伍和零散勞務人員不得在豫承接勞務分包工程。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不斷加大建筑市場監督檢查力度,每年不定期不間斷進行現場檢查。
對外省進豫企業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外省進豫企業登記備案、市場行為、施工質量、安全生產情況;
(二)施工項目管理人員、監理人員及招標代理人員的執業資格、社會保險及到崗情況等;
(三)現場勞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勞動合同簽訂、勞務人員工資發放等;
(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相關事項。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省進豫建筑業企業,將被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辦理外省進豫企業登記備案或未辦理外省進豫企業中標備案手續的;
(二)辦理外省進豫企業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存在《河南省建筑市場不良記錄認定標準》所列行為的。
第十九條 凡在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檢查中查實外省進豫企業和執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予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檢查中發現備案的執業人員累計三次不在崗的,認定其為掛靠出借資質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對外省進豫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和質量安全事故,依法需暫停資質審批、降低資質或吊銷資質的,由河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其違法行為和質量安全事故相關情況向外省進豫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通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執行。原《外省進豫和中央駐豫施工企業登記備案暫行辦法》(豫建建〔2003〕57號)、《河南省建設廳關于加強外省進豫和中央駐豫施工企業備案管理的補充通知》(豫建建〔2004〕67號)和《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外省進豫建筑業企業備案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09〕3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