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記者了解到,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近日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規定,原則上高齡津貼發放工作采取當月認證、次月發放的形式,對于高齡老年人隨子女到外地生活或患病等情況,經核實確屬客觀原因未能及時進行生存認證的,應在完成生存認證后將應發未發的高齡津貼補發到位。
按照規定,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亡故后,其家屬應及時向高齡津貼發放機關或亡故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工作人員報告。享受高齡津貼人員死亡當月仍發放,次月停止發放。
省民政廳要求,各地要結合智慧養老服務平臺建設,著力完善高齡津貼信息化服務,包含申請、發放、認證等功能。通過與養老保險等大數據共享比對,簡化高齡津貼申領和認證程序,最大程度方便高齡老年人及其家屬。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不局限于互聯網形式的生存認證服務,特別是對于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要上門辦理,堅決杜絕硬性規定讓老年人到指定地點或使用互聯網工具進行認證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