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人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掃描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提供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有效掃描件;若為自然人的,則提供身份證明有效掃描件; (2)近期(上一月、季度或年度)財務狀況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分配表);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包括稅務登記證書、近一或三個月的納稅證明和社保繳交證明);若投標人因新注冊成立等原因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應在投標文件中提交如實的情況說明; (3)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或者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已屆滿)的書面聲明原件;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2、投標人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原件及投標人代表身份證有效掃描件。 投標人不滿足上述規定的資格條件或提供資格證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標將被拒絕,以上資格證明文件加蓋投標人公章(自然人投標的,由自然人簽字),原件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