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資格要求: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2)除品目三、品目四、品目五、品目六外,投標人必須是投標產品的生產廠家,或者是制造廠家唯一授權的經銷商; (3)具有營業執照及所投產品的全國工業生產許可證(國家實行經營/制造許可證制度或生產注冊證制度的貨物須提供相關證書)、出廠合格證。品目五商品混凝土需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 (4)提供注冊所在地檢察機關出具的投標人的《檢察機關查詢行賄犯罪檔案結果告知函》(查詢時間范圍必須包括:本采購項目信息公告發布之日起(含公告發布當日)前三年,檢察院所需查詢資料詳見部分投標文件格式)。 3.2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3 本項目采用資格后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