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自2014年1月1日以來,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投標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必須具有道路清掃和垃圾清運內容。 3、投標人須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許可內容必須包含清掃、收集、運輸三項內容)或《行政許可決定書》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4、投標人須獲得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需提供證書原件和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網上查詢截圖)。 5、投標人自2013年1月1日起在縣(市、區)及以上從事過道路清潔和垃圾清運業績,且單個合同作業面積在300萬平方米(含)以上或單個合同金額1500萬元/年(含)以上,(須提供中標通知書原件、合同原件,時間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不含小區物業保潔項目和鄉(鎮)村環衛保潔項目)。 6、投標人配備的項目組成員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1名、副經理不少于3名、其他管理人員不少于6名,須有社保部門出具的本單位為其繳納的近2017年1月1日以來近3個月的養老保險證明原件及項目組所有成員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7、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須提供所在地檢察機關或定遠縣檢察機關出具的近三年的《檢察機關查詢的無行賄犯罪檔案結果告知函》 (有效期二個月,以出具的時間為基準)。 8、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