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
加強建設工程計價軟件管理的通知
豫建設標〔2016〕84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維護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嚴肅性,保證建設工程計價軟件在確定工程造價中的準確性,促進建筑市場經濟秩序的統一和規范,現依據《河南省建設工程定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文件精神,就加強我省建設工程計價軟件(以下簡稱計價軟件)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計價軟件是指以我省現行的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計價方法為依據,利用計算機計算工程造價,從事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所使用的計算機軟件。
二、建設工程計價軟件須依據我省發布的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進行開發。凡以我省現行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計價方法等為依據進行研制,且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中使用的計價軟件,應進行符合性測評,經測評合格后方可在建設工程計價活動中使用。
三、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計價活動的,須使用經測評合格的建設工程計價軟件。對使用未經測評或評審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計價軟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得作為工程造價計價的依據。
四、計價軟件的測評、鑒定、監督管理等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標準定額站負責,經測評合格的計價軟件在省住建廳官網和河南省工程造價信息網上公布。
五、凡未經測評及測評不合格的計價軟件生成的成果文件不得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四庫一平臺”和 “河南省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監管信息系統”中進行業績備案登記。
六、經測評合格的計價軟件開發及銷售單位在銷售軟件時,應建立用戶檔案,發放用戶手冊時應注明本軟件測評合格編號,并在軟件啟動界面和輸出成果的封面上自動注明“河南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軟件測評合格編號××”字樣。
七、經測評合格的計價軟件,軟件開發單位對其進行修改、升級的,應重新提出符合性測評申請。
八、根據我省工程造價管理需要,河南省建筑工程標準定額站根據“雙隨機”的工作要求,隨機進行計價軟件符合性測評工作。
九、計價軟件符合性測評的內容包括:
(一)必須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政策的有關規定;
(二)必須符合我省現行的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計價方法、標準數據的有關規定;
(三)必須符合“河南省建設工程造價電子數據交換標準”的要求;
(四)計價軟件生成的成果表格、電子文檔須符合規定的格式,報表數據必須準確;
(五)軟件的功能滿足當前計價工作的需要;
十、申請計價軟件符合性測評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計價軟件符合性測評申請表;
(二)計價軟件開發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備查);
(三)企業法人代表證書或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四)軟件運行環境說明,包括硬件和軟件環境,適應機型、開發平臺、開發語言等;
(五)軟件的技術性能、主要特點及使用范圍;
(六)擬測評的完整軟件二套;
(七)軟件技術資料,包括技術手冊、用戶手冊等;
(八)使用軟件所生成的報表和典型工程測算的數據文本一式3份;
(九)軟件采用的加密技術說明(各種版本)和用戶權利(使用年限或次數)說明;
(十)軟件售后技術服務方案與服務承諾;
(十一)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測評: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發、銷售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軟件的;
(二)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進行計價軟件開發、銷售的;
(三)未按規定提交有關測評相關資料的。
十二、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