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廢止
《加強建設工程費用計價項目中社會保障費
管理的意見》(豫建建〔2012〕76號)的通知
豫建建〔2016〕62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林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建筑行業社會保障體系,維護建筑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減輕企業負擔,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83號,經研究,決定調整我省建設工程計價項目中社會保障費(以下簡稱:建設勞保費)管理方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廢止《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設工程費用計價項目中社會保障費管理的意見》(豫建建〔2012〕76號)。
二、改變建設勞保費統一收繳的管理方式,由發、承包雙方在編制工程預結算時直接計取計價項目中的社會保障費,并由發包人直接支付給承包人。
三、建設勞保費屬規費,是不可競爭費用。發、承包雙方在編制工程預算、招標標底、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簽訂施工合同和竣工結算時應單獨列項,要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費標準足額計取建設勞保費。
四、建筑施工企業須按有關規定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費用,建筑施工企業要按資質規模達到相應的參保人數。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凡已招標但未計取建設勞保費,也未向當地建設勞保費管理機構繳納相應費用的項目,由發包人按照建設勞保費計價標準直接支付給承包方。對于已辦理分期繳納手續的項目,尚未繳納的部分,由發包人直接支付給承包方。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