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廳機關公務租車有關問題的通知
豫建財〔2016〕10號
廳機關各處(室):
為了保障廳機關公務活動正常進行,按照規定租用車輛,根據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意見以及我廳有關“三公經費”管理的相關要求,現就廳機關公務租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務租車費用是廳機關“三公經費”支出的一部分,屬于嚴格控制的費用支出,應本著保障重點、從嚴管理、厲行節約的原則安排租車。
二、根據現有財務制度規定,租車費用支出原則上僅限于公務用車改革后市內集體公務活動,包括接待、會議、單位組織的集體公務活動等,應租用經濟、實惠、環保、安全的車輛。市內集體公務活動出行需要租車的,由經辦處(室)提前申請,填寫“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務租車申請表”,履行審批程序后,方可聯系租車。
三、符合廳應急公務用車條件的,應向廳辦公室申請安排公務用車。因接待或陪同上級機關司局級領導到市、縣檢查工作確需租車的,應填寫“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務租車申請表”,并附上級機關要求接待的公函,履行審批程序后方可租車。除此以外,因特殊情況需要租車出鄭州市區的,應由經辦處(室)履行以上審批程序,并向廳主要領導請示批準后方可租車。
四、廳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應按照《河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豫財行〔2014〕46號)關于城市間交通費有關規定執行,選擇乘坐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廳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包括督查、檢查等),不報銷租車、包車費用。
五、經以上程序批準租車的,由廳計劃財務處支付租車費用。各處(室)租用的車輛費用支出列支本處室一般項目支出,本處(室)沒有一般項目支出的,列支廳機關公用經費。
六、報銷租車費用時,還應提供與車輛單位簽訂的租車合同,租車合同應載明租車人(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提供車輛單位、車輛使用時間、出車地點、租車費用(包括每天費用、合計費用、如何計算等事項)和其他應載明的事項等。租車費用必須采取轉賬方式或者刷公務卡方式支付。以現金支付租車費用的,一律不予報銷。
七、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務租車審批表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