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頂山市首獲地方立法權后制定的第一部法規——《平頂山市違法占地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去年,該市成為全省首批獲地方立法權的設區省轄市之一。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城鄉規劃管理,該市決定將《平頂山市違法占地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納入2016年地方立法計劃。經過深入專題調研,起草小組起草了《平頂山市違法占地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征求意見稿),在此基礎上,又廣泛征求了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并組織了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論證。
征求意見稿規定,發生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范圍內的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查處機關應當立即制止,并在一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當事人未按照通知要求停止違法行為的,查處機關在兩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查處機關報告兩個工作日內,書面責成違法行為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查處。
征求意見稿規定,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且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由查處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罰款。違法占地、違法建設當事人收到限期拆除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的,經查處機關催告后,當事人仍不履行,由有關部門在六十日內強制拆除。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使用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由查處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在接到查處機關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協助通知后,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不得為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提供相關服務,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征求意見稿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要求市、縣(市)、石龍區人民政府設立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舉報平臺,對接到的舉報信息,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辦理情況反饋給舉報人,為舉報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