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規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監督工作程序和安全監督行為,固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結合本縣實際,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辦法中所稱施工安全監督,是指全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人員(以下簡稱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實施抽查并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并將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委托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施工安全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抽查工程建設責任單位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2.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4.組織或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5.依法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6.依法處理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
辦法還規定施工安全監督人員有下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發現施工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出的。2.在監督過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3.對涉及施工安全的舉報,投訴不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