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變事后監管事前管理。平頂山市把揚塵防治工作作為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辦理項目招投標、定額造價、安全備案等有關建設手續的前置條件,局屬有關單位(科室)按要求或標準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凡事先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一律不予辦理有關建設手續。同時,事先把揚塵污染防治的標準、要求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指導其完善揚塵污染防治有關措施。“二變”即:變單一處理為內部聯動。對違反有關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的單位(企業),一改過去的單一處理為聯動處罰,啟動職能聯動機制,加大處罰力度,敢于“亮劍”,視情節可對其進行責令停工、暫停辦理建設手續、取消文明工地(優質工程、先進企業)等各類評先評優參評資格、資質動態考核重點考核對象、向社會公開曝光、記不良行為記錄等非單一性的嚴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