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社會團體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建〔2014〕128號
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廳管各社會團體:
根據《中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關于印發<省委第一巡視組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方案>的通知》(豫建黨〔2014〕31號),結合我廳社會團體財務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社會團體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9月26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社會團體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廳管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規范社會團體財務收支和代理記賬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我廳有關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廳社會團體代理記賬機構(以下簡稱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廳管社會團體。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二條 凡是掛靠我廳的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必須接受我廳統一的財務管理,實行代理記賬。
第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必須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
第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向廳相關處室和有關部門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五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六)代理記賬服務收費的依據及費用支付方式;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六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實行協議收費,按照合同約定由委托人向代理記賬機構支付代理記賬服務費。
第七條 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報賬員,負責本單位日常收支業務;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廳里報送和對外提供。
第十條 委托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托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廳計劃財務處的財務監管、審計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實行內部稽核制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審核財務、成本、費用等計劃指標項目是否齊全,編制依據是否可靠,有關計算是否正確,各項計劃指標是否互相銜接等。審核之后應提出建議或意見,以便修改和完善計劃與預算。
(二)審核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三)審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計算是否正確,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
(四)審核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并與賬面記錄進行核對,確定賬實是否相符。賬實不符時,應查明賬實不符的原因,并提出改進的措施。
第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正確計算各項收入和成本,代委托人依法繳納稅款。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各個崗位的工作職責。實行錢、賬、物分管,出納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會計核算崗位人員不得兼管出納工作的現金收付、有價證券的保管等專項工作。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必須按照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廳計劃財務處和委托人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