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和加強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14〕72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原建設部《建設領域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塔式起重機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的通知》,為了切實加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簡稱“兩工地”)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事兩工地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的機構應持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檢驗檢測核準證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頒發的檢查機構認可證書及實驗室認可證書等有關資料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接受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方可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工作。
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租賃單位、產權單位應委托經我廳核查符合上述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檢驗檢測工作。
三、建筑起重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要堅持科學、公正、誠信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及行業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規程和標準進行檢驗檢測,依法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四、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完成檢測后,應及時向委托檢驗檢測的單位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五、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和落實檢驗檢測工作管理制度,加強對檢驗檢測人員的培訓,建立并完善檢驗檢測工作檔案,切實加強檢驗檢測管理工作。
六、檢驗檢測機構發現兩工地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存在質量和安全隱患應立即告知機械設備檢測委托單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機械使用單位應停止使用該設備。
七、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生產、租賃、安裝、使用等相關業務活動。
八、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建筑起重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嚴格規范檢驗檢測單位的業務行為。對檢驗檢測工作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推諉拖拉的檢驗檢測單位,可采取約談、警告、通報、罰款、暫停其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等處罰措施。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