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筑生產安全事故
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14〕40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去年以來,我省部分地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轄區內發生建筑安全事故后,未能在規定時間上報事故信息,給全省建筑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統計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筑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報告事故情況,杜絕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問題的發生,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事故信息處置機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筑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切實把事故信息報告工作擺上突出的位置,進一步強化事故信息報告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制度,完善事故信息報告處置機制,明確事故信息報告工作的主管領導、處室和負責人員,嚴格24小時值班制度,從組織、機構、制度、人員、裝備等方面為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提供保障,做到及時接報、及時處置、及時上報。
二、嚴格上報時限,規范事故信息報告內容
事故發生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建筑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除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的規定以及本通知有關要求上報和通報外,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一)事故報告時限和方法
1.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一般事故逐級上報(或直報)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級上報事故信息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2.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特別重大、重大事故或者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上報事故信息。
3.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以及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補報。
4.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傳真或網絡向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書面上報事故信息。書面報告須加蓋報送單位公章。傳真和網絡報告事故信息時,必須經電話確認。
5. 事故具體情況一時難以核實清楚的,可先電話或者其他快捷方式報告,報告后2小時內須報送書面材料。
6. 事故報告的時間以值班記錄初始時間或者傳真、電話記錄時間為準。各級接收和上報事故信息,必須認真進行登記,以備調查核實。
(二)事故報告內容
1. 事故發生后,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首先按照事故報送時限要求逐級上報《事故簡要信息報送表》(見附件1)。事故簡要信息主要內容包括:
(1)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名稱;
(2)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
(3)事故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總承包、專業分包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總監;
(4)事故的簡要經過和初步原因;
(5)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2. 事故調查結束,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后15日內,逐級將《事故調查信息報送表》(附件2)以及事故調查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批復文件的復印件等材料報送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收到批復后30日內,須逐級將《事故處罰信息報送表》(附件3)和本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責任企業或責任人員的處罰文件的復印件,以及建議住房城鄉建設部或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責任企業或責任人員實施處罰的文件復印件等材料報送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3. 對于經調查認定為非生產安全事故的,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事故性質認定后10日內,逐級將有關認定材料報送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三、強化責任追究,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加大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嚴厲查處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行為。對企業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事故的,要予以從重處罰,依法吊銷或暫扣相關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資質;依法暫停或者撤銷有關人員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和崗位證書,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因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責任造成事故信息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問題的,要對相關部門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嚴格問責,嚴厲查處。同時,取消相關部門和人員評優評先資格。要強化本部門及下屬單位值班情況的檢查和抽查,對發生脫崗并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要依法依紀進行處理,確保事故信息接收和上報順暢及時。
附件:1. 事故簡要信息報送表
2. 事故調查信息報送表
3. 事故處罰信息報送表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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