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
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建〔2014〕43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管理局:
為貫徹執行《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8號),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促進全省燃氣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我廳組織對《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豫建〔2011〕52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豫建〔2011〕52號)同時廢止。
附件: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14年4月4日
附 件
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燃氣管理,規范燃氣經營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行政許可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和《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8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等城鎮燃氣經營的企業及其設立的瓶裝燃氣供應站(點),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燃氣經營許可的管理工作;省轄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按照分工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許可及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許可管理。
省轄市從事管道燃氣經營的企業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須經省轄市燃氣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報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核發;單獨在省轄市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新發展區域內從事管道燃氣經營的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省轄市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省轄市從事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經營的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省轄市燃氣主管部門核發。
縣(市)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經營的企業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須經所在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報由省轄市燃氣主管部門核發。
燃氣經營企業設立的瓶裝燃氣供應站點(包括具備氣瓶儲存功能的瓶裝燃氣供應站和不具備氣瓶儲存功能的代客換氣點)的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市、縣燃氣主管部門核發。
第五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實行一企(站)一證。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設立的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經營企業須依法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從事城鎮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2.有穩定的并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3.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
4.燃氣生產、輸配、儲存、充裝、供應等燃氣設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生產設施,凡液化石油氣含有殘液組份須設有殘液回收裝置;
5.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燃氣企業管理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燃氣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燃氣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日供氣能力低于10萬立方米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日供氣能力10萬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氣企業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的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天然氣加氣母站經營企業的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名,標準站、子站的燃氣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
6.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風險承擔能力和賠付能力:從事瓶裝燃氣經營的企業注冊資本金不低于200萬元;從事天然氣加氣母站經營企業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000萬元,標準站、子站加氣經營企業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萬元;
7.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8.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燃氣主管部門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企業的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不少于4人;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搶險預案,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組織,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10.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從事瓶裝燃氣供應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有資格申請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
2.供應站的設置符合當地供應站布局;
3.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規定的安全條件;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氣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5.有搶險搶修必要設備、備件、交通工具和檢測儀器,配備有2名以上專職或兼職搶險搶修人員。
第八條 從事瓶裝燃氣代客換氣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有資格申請設立換氣點;
2.換氣點的設置符合當地瓶裝燃氣換氣點布局;
3.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營場所;換氣點建筑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通風良好,室內地面的面層應是撞擊時不發生火花的面層;與其他相鄰房間的隔墻為無門窗洞口的實墻;相鄰房間應是非明火、散發火花地點;
4.換氣站點儲存的燃氣鋼瓶容積總量≤0.7立方米(相當于12.5KG液化石油氣鋼瓶25瓶)且無過夜重瓶;
5.換氣點內照明燈具和開關采用防爆型,并設置濃度檢測報警器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滅火器及相應的搶險搶修設備;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經營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向燃氣主管部門提供相應資料。
(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應提供下列資料:
1.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營業執照;
3.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風險承擔能力和賠付能力的證明材料(企業需提供驗資報告);
4.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務、職稱、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證書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證書;
5.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證明(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書或兩年以上房屋租賃合同);
6.燃氣工程項目規劃、施工許可等批準文件、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資料;
7.相關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法律文件、《壓力容器使用證》、《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氣瓶充裝許可證》、《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殘液處置方案及措施(瓶裝燃氣經營企業);
8.供氣協議書或者供氣意向書;
9.燃氣質量檢測報告(3個月以內的);
10.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崗位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搶險預案和搶險車輛及設備名錄,企業服務規范等;
11.企業為從業人員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證明、社會工傷保險證明、勞動合同;
12.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供特許經營協議。
(二)申請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的瓶裝燃氣供應站應提供下列資料:
1.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和企業營業執照;
3.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被授權人身份證件;
4.專業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搶險搶修人員的社會工傷保險證明、勞動合同;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件;
5.經營場所證明及平面圖;
6.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氣事故搶修應急預案。
(三)申請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的代客換氣點,應提供下列資料:
1.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和企業營業執照;
3.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被授權人身份證件;
4.換氣點經營場所證明,換氣點平面圖及換氣點外景照片;
5.換氣點負責人和安全技術負責人的職務證明;
6.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燃氣經營企業分立、合并、轉讓,或者變更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的,應當在30日前向原核發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重新依法辦理許可證件。
第十一條 在尚未出臺二甲醚、輕烴等新型復合燃料用作城鎮燃氣的國家和地方標準前,以二甲醚、輕烴等其他新型復合燃料用作城鎮燃氣的經營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應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復合燃料進行論證后,依據專家論證意見按照申辦程序和條件依法申請。
第十二條 無倉儲燃氣經營企業(純貿易企業)不在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范圍之內,對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組織印制。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瓶裝燃氣分銷站點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發證機關應加強燃氣經營企業和瓶裝燃氣換氣站點的監督管理,定期檢查其經營和安全運行狀況,并實行年度動態考核評價。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應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分立、合并、中止,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內容發生變更,燃氣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的,由燃氣主管部門按照《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或者燃氣經營企業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主管部門依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