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建監察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城建監察行為,保障城建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建監察工作。
本規定所稱城建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有關城鄉規劃、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筑市場、勘察設計咨詢、房屋裝飾裝修、住宅與房地產、住房保障、住房公積金、市政公用、風景名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本規定所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負責城鄉規劃、建設、房產、市政公用、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等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建監察工作。
省轄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范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監察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城建監察的具體管理工作。
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下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察職責的指導和監督。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城建監察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建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城建監察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為城建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車輛和通訊、攝像等工具。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創新執法方式,充分利用現代化技術手段,提高執法質量。
第五條 城建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原則,堅持執法與管理服務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疏導相結合,注重社會效果。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訴舉報、抽查、會審、聽證、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 城建監察組織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履行城建監察職責,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城建監察組織應為行政編制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財政全供事業編制。各地不得將城建監察組織的經費預算與罰沒收入掛鉤。
第七條 城建監察組織依法行使下列城建監察職權:
?。ㄒ唬z查權;
?。ǘ┱{查取證權;
(三)制止違法行為權;
?。ㄋ模┈F場處理權;
?。ㄎ澹┬姓幜P建議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法定職責及時查處城建違法案件。
下列案件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接立案查處:
?。ㄒ唬┥婕俺墙ㄏ到y主管部門及其執法單位、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較大違法、違規案件;
?。ǘ┥霞壎睫k、轉辦或交辦的案件;
(三)平級部門移送或下級部門上報的案件;
?。ㄋ模┛鐓^域的大案和對全省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ㄎ澹┦≈惫芄こ痰陌讣?/P>
(六)涉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資格證書的企業或個人處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資格等級和吊銷資質、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七)省級綜合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案件;
?。ò耍┓?、法規、規章規定或其他需要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接查處的案件。
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的案件,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轉下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理。下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交辦的案件應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條 城建監察組織應當公開其執法依據、范圍和程序,必須秉公執法、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城建監察組織應當建立和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群眾對城建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及時查處。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城建監察組織及其人員的違法、違紀、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糾正。
第三章 城建監察人員
第十一條 城建監察人員編制應當按照執法區域面積、人口數量等因素合理配備,具體由機構編制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核定。
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專項編制正常增加機制。
第十二條 城建監察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覚C關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二)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ㄈ┙涍^法律基礎知識和城建監察專業法律知識及業務知識培訓,取得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執法證件;
?。ㄋ模┓?、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城建監察工作。
第十三條 城建監察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調查措施:
?。ㄒ唬┮笥嘘P單位和個人就執法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ǘ┮笥嘘P單位和個人提供與執法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及其他信息,并可依法進行查閱、復制;
(三)進入涉嫌違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采取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措施。
第十四條 城建監察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有以下行為:
?。ㄒ唬┓恋K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二)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三)違反程序、超越權限濫施處罰;
?。ㄋ模┴澪邸⑴灿?、私分罰沒財物;
?。ㄎ澹├寐殑罩闶帐苜V賂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參與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安排的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
(七)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
?。ò耍┢渌`法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城建監察人員辦理的案件與其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或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回避。
當事人認為城建監察人員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其回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在3日內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十六條 城建組織及其監察人員依法履行監察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章 城建監察程序
第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建監察人員履行監察職責,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群眾投訴、檢舉、控告的案件必須詳細記錄。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涉嫌違法案件,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應予立案:
?。ㄒ唬┯忻鞔_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城建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
?。ㄈ┮勒粘墙ǚ?、法規、規章的規定,該違法行為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四)屬于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管轄。
第二十條 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并收集有關證據。
第二十一條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城建監察人員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城建監察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加蓋有效公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城建監察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城建監察人員進行檢查和調查取證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簧儆?人;
(二)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ㄈ┲谱髡{查詢問筆錄并要求被調查詢問人簽名或蓋章;
(四)現場勘驗檢查應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應邀請2名以上現場人員見證;
?。ㄎ澹┲谱鞯默F場勘驗檢查筆錄,應載明時間、地點、對象、內容并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枰M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應由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法定機構檢查或鑒定。
第二十三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的,應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應填寫保存物品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承辦人應邀請見證人見證并予以注明。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由承辦人和當事人各執一份。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工具、物品等,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符合聽證條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法組織聽證。
第二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予采納。
第二十六條 城建監察人員在查清事實后,應制作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包括案件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與證據、處理建議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人應對調查終結報告進行審查,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由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察行為、辦案質量等進行評議考核。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城建監察組織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城建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扣或者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直至取消城建監察資格,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
?。ǘ┳璧K行政執法監督的;
?。ㄈ馗妗z舉、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ㄋ模┯衅渌`法失職行為,經督查未改正的。
第三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違法行政行為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予糾正;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賠償損失后,應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城建監察人員依法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一條 拒絕、阻礙城建監察人員依法履行監察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已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措施,將部分建設監察職能授予相對集中處罰權機關或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該市、縣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行使該部分城建監察職能。
第三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工作聯系和協調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建監察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發布的《河南省城建監察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