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做好全省“十二五”城市住房建設
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
豫建〔2012〕176號
各有關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為指導城市住房建設和發展,貫徹落實各項住房政策,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責、引導市場合理預期、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根據全國住房發展規劃編制工作會議安排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導則的通知》(建房改研〔2012〕1號)文件要求,省廳要求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十二五”住房建設規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強化住房發展的社會功能和政府住房保障職責。把解決群眾的基本居住問題作為住房發展的首要目標,更加突出住房的居住屬性和改善保障民生的社會功能,促進住房資源均衡配置,滿足城鎮居民基本居住需求和合理住房改善需求。
(二)堅持住房發展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結合城市自身特點和總體發展目標,統籌處理好近期與長遠、保障與市場、需求與供給、住房建設與設施配套、規劃剛性與彈性的關系,體現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三)堅持與相關規劃進行充分銜接和協調。城市住房建設規劃應以國家和省級城鎮住房發展規劃、城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與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銜接,重點突出對土地、財稅、金融等關聯資源配置和調控的引導,確保住房發展目標的實現。
(四)堅持突出重點、分步實施。落實各項政策要求,明確規劃期內住房發展建設的主要任務和重點工程,制定年度實施計劃,有效引導市場預期,實現住房發展建設穩步有序推進。
(五)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
二、規劃編制的主要內容
(一)規劃編制范圍
各市、縣規劃的編制范圍按行政區劃分,應與同期限的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空間范圍一致。
(二)規劃編制單位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城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編制工作,按照高起點、高水平的要求,各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城鄉規劃資質的編制單位承擔編制任務。
(三)規劃編制期限
城市住房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5年,本輪期限為“十二五”時期(2011-2015),發展目標展望一般為10年。
(四)規劃編制程序和編制內容
住房建設規劃的制定一般程序是:確定任務、前期調研與資料收集、專題研究、規劃編制與咨詢論證、規劃審查、規劃批準與組織實施。規劃編制內容應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導則》要求編制規劃。規劃文本參照《河南省城市住房建設規劃文本參考大綱》(詳見附頁)。
(五)論證審批
各市縣“十二五”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完成后,由省廳組織專家和省有關部門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由當地政府批準實施并報省廳備案。
省轄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十二五”住房建設規劃編制的督導及初審工作。
各地一般應在2012年底以前完成規劃制定、報批、備案工作并向社會公布。
三、規劃編制的基本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住房建設規劃是調控指導住房建設的重要依據。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建立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根據全國住房發展規劃編制工作會議要求,各級規劃編制所需工作經費應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二)著力提高編制質量
要會同有關部門深入開展住房狀況調查,同時充分利用現有調查研究成果,全面掌握當地住房總量、結構、居住條件、住房消費特征和保障對象底數等,確定編制住房建設規劃的各項基礎數據。要圍繞住房發展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重大問題,開展全局性、戰略性研究;對規劃涉及的重點內容要開展專題研究,特別是要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化趨勢和人口、資源、環境條件,在科學預測各類住房需求的基礎上,合理確定住房建設目標和指標體系。要采取實地調研、部門訪談、專家座談等方式,廣泛征求并充分考慮社會各界意見,增強規劃編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確保科學民主決策。
四、強化監督檢查,確保規劃有效實施。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建設規劃編制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縣(市)住房建設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規劃實施的部門協作、監督、考核與跟蹤評估機制,完善各項保障措施,切實督促和指導轄區內城市按照部、省統一要求做好住房建設規劃(計劃)編制和實施工作。
省廳將對各地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制定、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督查。并將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制定以及公布和實施等情況納為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聯 系 人:張貴鵬
聯系電話:0371—68080823 68080825 郵編:450046
附件:河南省城市住房建設規劃文本參考大綱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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