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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7-09-04 17:22 來源: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機關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建財〔2017〕22號


      廳機關各處(室):

      為了加強廳機關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規范財務收支行為,根據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規定,結合廳機關財務管理工作的實際,我們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財務管理辦法》。經廳辦公會議研究,現將《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財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財務管理辦法

                                  2017年8月31日

      附  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機關財務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廳機關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規范財務收支行為,根據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規定,結合廳機關財務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規章制度執行,加強財務管理,維護財經紀律。

      第二條  計劃財務處對廳機關的所有收支活動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非財務部門不得直接管理財務收支活動。

      第二章  財政規劃和預算管理

      第三條  按照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的要求,根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結合廳機關的各項業務工作,每年滾動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財務收支預算,納入我廳部門財政規劃和部門預算。

      第四條  年度收支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兩部分組成。單位收入、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收入情況統籌安排支出。政府非稅收入按規定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年度預算一經批準原則上不予調整。因政策調整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的,嚴格按程序報批。

      第六條  預算年度結束應當編制年度決算,在規定期限內報送財政部門。

      第七條  部門預算和決算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和統一要求在廳網站公開。

      第三章  收支業務管理

      第八條  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審批各項財務收支。大額資金調度等事項由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九條  加強單位收入管理。各項收入中規定專門用途的資金,要專款專用。收入與支出對應的,要劃清界限,避免相互擠占、挪用。

      第十條  加強單位支出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保證單位人員經費、日常工作和專項業務開展的必須開支。嚴格項目支出特別是專項資金管理。建立健全經費支出監督控制制度,依據經批準的預算和相關規定審核辦理各項支出。

      第四章  政府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  凡是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等都必須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應當體現公平、公正、公開、高效原則,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根據年度部門預算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情況和業務工作情況,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嚴格按照批準的政府采購形式和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政府采購完成后,應當按合同約定驗收并按規定程序報賬。

      第五章  國有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明確資產配置和管理責任。計劃財務處負責國有資產統一管理,進行資產核算;辦公室負責國有資產實物管理;各處(室)負責資產使用管理,特別是貴重儀器和設備,要制定操作規程,實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計劃財務處、辦公室和各處(室)要建立工作機制,明確專人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各處(室)按照年度預算要求編制資產購置預算,納入部門預算。不得超計劃超標準采購。涉及固定資產采購的,要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購置固定資產,由辦公室管理人員進行驗收,辦理入庫手續,各處(室)經辦人員辦理領用手續,納入各處(室)進行資產管理。建立廳機關固定資產電子倉庫,所有固定資產都要粘貼二維碼標志。

      第十八條  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建立資產賬簿,進行資產核算,辦理資產登記和領用,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資產清查或者盤點。對資產盤盈、盤虧等情況應當及時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資產增加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登記入賬;資產減少時,應當按照資產處置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進行賬務處理。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暫不計提折舊,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

      (一)國有資產處置包括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必須嚴格執行報批和資產評估制度,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二)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處置國有資產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上或者批量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報省財政部門審批。上述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由處(室)提出處置意見,經處(室)負責人審批,報主管廳領導審批后,報送計劃財務處審核,經主管財務的廳領導審批,報省財政廳備案。

      (三)對確認已經不能使用、達到使用年限的資產,由各處(室)提出處置申請,待處置的資產可先交由辦公室統一保管,待審批后按規定程序進行處置。

      (四)資產處置由辦公室會同資產使用處(室)、計劃財務處、相關技術人員審核鑒定,提出處置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五)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章  資金和公務卡管理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和結算規定,控制大額現金收付。嚴禁坐支現金,現金收入應當定期存入銀行,不得以白條抵庫。要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清理,現金與實際庫存應當保證相符。嚴格控制現金余額,不得超過規定的庫存限額。

      第二十二條  實行公務卡結算方式后,工資、津補貼、獎金等工資性支出通過個人工資卡結算,公務強制結算目錄中規定的公務支出項目通過公務卡結算,職工在公務活動中墊付的現金通過個人工資卡報銷還款,除按規定可以使用現金結算的情形外不再使用現金結算。

      第二十三條  廳機關所有銀行賬戶由計劃財務處統一開設和管理。計劃財務處統一開設的銀行賬戶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除經批準外,非財務部門一律不準開設銀行賬戶。

      第七章  公務接待費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省委省政府關于規范我省公務接待工作規定,公務接待堅持有利公務、簡化禮儀、務實節儉、杜絕浪費的原則,嚴格按照接待標準提供食宿、交通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公務接待所發生的費用由接待單位列出詳細支出清單,采用支票結算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使用現金結算。

      第八章  會議費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現行會議費管理規定,加強和規范會議費管理,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規模,會議費實行預算管理,嚴格執行會議費支出開支范圍、標準,控制會議費支出。

      第二十七條  我廳召開的三類會議必須于每年編制年度預算時,將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參會人數、工作人員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列入下一年度預算。各處(室)召開的四類會議必須列入單位年度會議計劃,并經主管廳領導審定。

      第二十八條  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伙食費、住宿費及公雜費。會議結束后,承辦會議的單位或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會議費報銷手續。報銷會議費時應當提供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第二十九條  經批準召開的會議,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基層轉嫁攤派。

      第九章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

      第三十條  嚴格執行現行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臨時出國經費支出按照規定的經費支出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辦理。

      第三十一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和計劃審批管理。各處(室)應當科學制訂年度因公出國計劃,確因工作需要臨時出國的,每年下半年向科技與外事處報送下一年度出國任務,由科技與外事處同計劃財務處協商同意后報省政府,并納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經省政府批準臨時出國任務和部門預算批復后才能出訪。未經省??府批準、未經部門預算批準,一律不得支出因公臨時出國經費。

      第三十二條  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不得安排考察性、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出訪。

      第三十三條  因公臨時出國人員按照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開支標準報銷相關費用。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出國前后在國內發生的差旅費用按現行差旅費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應當憑有效票據填報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各種報銷憑證應當用中文注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并由經辦人簽字。

      第十章  差旅費管理

      第三十五條  嚴格執行現行差旅費管理規定,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憑有效票據報銷城市交通費和住宿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三十六條  實行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履行出差審批手續。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應當履行審批程序:廳機關副處級(含副處級)以上人員,到省內、省外出差,由處(室)負責人審批,并經主管廳領導審批。科級以下人員因公到省內出差,由處(室)負責人審批;到省外出差,除由處(室)負責人審批外,還必須由主管廳領導審批。

      第三十七條  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按規定包干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餐費,應當交納伙食費。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三十八條  計劃財務處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一章  公務租車費用管理

      第三十九條  租車費用支出原則上僅限于公務用車改革后市內集體公務活動,包括接待、會議、單位組織的集體公務活動等,應當租用經濟、實惠、環保、安全的車輛。市內集體公務活動出行確需租車的,由經辦處(室)提前申請,履行審批程序后,方可聯系租車。

      第四十條  因接待或陪同上級機關司局級領導到市、縣檢查工作確需租車的,應當附上級機關要求接待的公函,履行審批程序后方可租車。除此以外,因特殊情況需要租車出鄭州市區的,應當由經辦處(室)履行以上審批程序,并向廳主要領導請示批準后方可租車。

      第四十一條  按照現行差旅費管理規定,工作人員到交通不便地區出差,或者需要赴外地處理緊急公務,經廳主要領導批準,可以租車(不含按公里計價出租車輛)。

      第四十二條  報銷租車費用時,應當提供租車合同,租車合同應當載明租車人、提供車輛單位、車輛使用時間、出車地點、租車費用(包括每天費用、合計費用、如何計算等事項)和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等。

      第十二章  培訓費管理

      第四十三條  嚴格執行現行培訓費管理規定,各處(室)每年應當將下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目的、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報人事教育處列入我廳年度培訓計劃,并經廳辦公會議或黨組會審核批準,其中涉及本系統以外的縣處級及以上干部參加的培訓項目應當報省委組織部同意后列入年度培訓計劃。

      第四十四條  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支出培訓費,培訓費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第四十五條  培訓實行分級管理,各處(室)舉辦的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縣(市、區)及以下(不含省直管縣、市)。

      第四十六條  培訓費應當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預算管理,在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所屬單位轉嫁或攤派費用。

      第十三章票據管理

      第四十七條  廳機關使用的各種票據(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結算統一收據、罰沒收入收據和銀行結算的有關票據等)由計劃財務處負責統一管理,并按有關規定登記領購、填制、保管、回收、繳銷。

      第四十八條  銀行結算票據由計劃財務處負責,按有關規定向開戶銀行領購,并按銀行票據管理規定開具和使用。

      第四十九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結算統一收據、罰沒收入收據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開具與規定不相符的內容。

      第五十條  各種票據要嚴格保管,一律不得轉借、轉讓、代開、涂改、撕毀或者拆本使用。

      第十四章  債權債務管理

      第五十一條  加強對債權債務的管理,及時進行對賬、結算、清理,確保債權債務賬實相符。

      第五十二條  加強新增債權、債務的控制管理,除單位內部正常發生的應收款項、往來結算外,嚴格控制新增債權、債務,向個人和外單位借出各種款項。

      第五十三條  加強對往來款項的管理,如確需借用款項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對違反規定的預付、借支款項和利用往來款核算收支及虛列支出,要追究當事人和批準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清理結算制度,對各種往來款項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掛賬,對已經確認無法收回的壞賬、呆賬要嚴格審批處理程序,及時予以核銷。

      第十五章  內部稽核管理

      第五十五條  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崗位責任制。會計、出納分設。出納以外的會計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銀行票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五十六條  出納人員辦理會計事項時,應當嚴格審查原始憑證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登記記賬憑證。

      第五十七條  主管會計應當對記賬憑證進行復核和審查,根據審核后的記賬憑證登記有關賬簿。

      第五十八條  財務印章分開管理,即主管會計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出納保管印鑒名章。

      第十六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五十九條  財務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在30日內將本人所經管的財務會計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六十條  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年終對會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確保會計檔案的安全與完整。及時編制清冊,填寫交接清單,移交單位檔案部門保管。設置歸檔登記簿、檔案目錄登記簿、檔案借閱登記簿。

      第十七章  資金支出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

      第六十一條  資金支出審批權限:

      (一)一次性支出在3000元以下的,由經辦處(室)負責人審批。

      (二)一次性支出在3000元至2萬元的,由經辦處(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主管廳領導審批。

      (三)一次性支出在2萬元至10萬元的,由經辦處(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主管廳領導和主管財務的廳領導共同審批。

      (四)一次性支出在10萬元以上的,提交廳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六十二條  資金支出審批程序:廳機關發生的各項經費支出由經辦人員辦理,處(室)負責人簽字,報計劃財務處審核后,按上述資金使用審批權限審批。廳機關處級工作人員出差報銷差旅費必須由主管廳領導批準和簽字報銷。涉及“三公經費”支出,包括公務接待費、因公出國(境)費、車輛運行維護費及租車費用等,必須由主管財務的廳領導批準予以報銷。

      第六十三條  廳機關所有資金支出事項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均由計劃財務處負責審核。未經審核和不符合規定的支出,財務人員不得辦理付款和報銷。

      第六十四條  計劃財務處應當定期向主管財務的廳領導報告資金收支活動情況,重要事項應當報廳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八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五條  計劃財務處應當依法對財務事項實行財務監督。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的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六十六條  計劃財務處與紀檢部門互相配合,對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問題進行查處。

      第十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專項資金申報、使用、管理按現行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與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2005年6月13日印發的《河南省建設廳機關財務管理辦法》(豫建綜計〔2005〕44號)同時廢止。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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