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建設標〔2017〕53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部署,深入推進我省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誠信建設,提高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水平,現將《河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河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2017年7月20日
附 件
河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工程造價咨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市場秩序,提高企業執業質量和服務水平,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通知》(豫政〔2009〕93號)和《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豫政辦〔2014〕55號)等有關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造價咨詢企業”)從事相關業務活動中的監督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及結果運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對造價咨詢企業在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有關情況的綜合信息管理。主要是對企業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執業活動中的良好行為、不良行為以及其他反映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記錄、評價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實施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本省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管理相關政策及規定;
2.建立全省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管理平臺,負責全省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的審核、發布,維護信用檔案數據庫;
3.監督指導全省造價咨詢行業開展信用評價工作;
4.根據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狀況實行差別化管理。
(二)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1.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管理的方針政策;
2.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造價咨詢行業開展信用評價工作;
3.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核實,及時上報本行政區域內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
4.根據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狀況實行差別化管理。
第六條 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管理應遵循公開、公正和統一的原則,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維護應完整、準確、及時、合法。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的內容
第七條 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企業基本情況(資質過程管理、外地企業備案)、咨詢成果質量、經營業績、執業行為等有關綜合管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1.股份結構、執(從)業人員數量(省外企業備案情況)、注冊資金和辦公場所等情況;
2.現有專職專業人員的情況;
3.資質證書相關信息情況;
4.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落實情況;
5.其他相關信息。
(二)咨詢成果質量情況:主要包含咨詢業務的三個階段(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終結階段);
1.是否參照住建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簽訂規范的咨詢合同;
2.工程造價咨詢成果報告格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簽字、蓋章齊全或有效;
3.工程造價咨詢成果報告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其他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
4.是否偽造工程造價數據,出具虛假工程造價咨詢成果報告;
5.是否違反相關規范要求,抬高、壓低工程造價,明顯偏離市場成本價;
6.檔案管理是否符合《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檔案立卷標準》相關要求,存檔資料齊全或有效;
7.其他咨詢成果質量相關內容。
(三)經營業績情況:合同備案、業績備案(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咨詢類型、咨詢標的額及客戶滿意度等)和相關業績統計報表上報情況。
(四)與企業信用有關的良好行為,具體包括:
1.在工程活動中獲得省級主管部門表彰或獎勵;
2.企業或其注冊造價師在省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工程造價業務技能競賽中獲得前3名;
3.企業積極承擔并完成省廳布置的有關本行業發展的工作任務,作出較大貢獻的;
4.其他與企業信用相關的良好行為。
(五)與企業信用有關的不良行為,具體包括:
1.造價咨詢企業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承接業務時,有符合《河南省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記錄和公示管理辦法》(豫建〔2008〕63號)文件中規定的造價咨詢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的;
2.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師被縣(市)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要求限期整改、認定不良行為的;
3.拒絕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拒絕提供反映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4.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認定
第八條 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主要通過年度動態考核獲取企業基本情況、成果質量、業績情況等有關信息,亦可通過“雙隨機”抽查、計價行為檢查、日常行為監管、投訴舉報處理收集相關信息。具體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獲?。?/p>
(一)獲取途徑:
1.動態考核。是指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的資質管理、執業行為、成果質量的綜合考核。
2.雙隨機抽查。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的“檢查對象隨機,檢查人員隨機”的監督檢查。
3.計價行為檢查。是指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國有投資或部分國有投資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行為的檢查。
4.其他日常行業監管工作。
5.投訴、舉報處理。
(二)獲取方式:
1.基本信息獲取:由造價咨詢企業及時更新上傳至省工程造價市場監管信息系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企業信息核實。
2.成果質量信息獲取:由造價咨詢企業對照評分標準自查上報系統。
3.業績情況獲?。河稍靸r咨詢企業根據企業完成的咨詢業務項目情況按規定錄入省工程造價市場監管信息系統。
4.良好行為記錄的獲取:由造價咨詢企業將本單位的各類表彰、獎勵等良好行為信息上傳至省工程造價市場監管信息系統。
5.不良行為記錄獲取:省轄市、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本行政區域內造價咨詢企業不良行為信息收集上報。
第九條 不良行為信息認定:
(一)已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執法部門簽發的整改通知或通報批評等相關文件;
(四)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查證并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第十條 企業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信用信息的錄入、更改、增加、刪除,必須以具有法律效應的文書和行政文件為依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條 省外造價咨詢企業在本省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其資質等級將相關文件抄送或上報企業所在地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四章 信用評價及結果使用
第十二條 按照政府鼓勵、企業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的信用等級分為AAA、AAA-、AA、 AA-、A五個等級。信用等級原則上根據信用評價標準打分結合考核比例給予確定。
第十四條 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兩年一次,評價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滿后,由省廳統一發布并頒發信用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評定有效期內,省廳應組織對獲得信用等級證書的企業進行復核。企業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予以重新評定,評定結果在河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上公示。
第十六條 造價咨詢企業合并或分立,原信用等級不再保留,應重新申請評價信用等級。
第十七條 根據信用信息記錄和信用評價情況,對造價咨詢企業實行差別化監督管理。
(一)對連續兩次獲得AAA、AAA-的企業實施以下措施:
1. 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2. 減少監督檢查的頻率;
3.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宣傳;
4.在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遴選入圍和評比表彰中,建議優先考慮。
(二)對連續兩次不參評或參評未獲得信用等級的企業實施以下措施:
1.實施重點監管,增加檢查頻率;
2.對其市場行為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予以重點審查;
3.對其違法失信行為,不定期向社會公示;
4. 視情況限制其參加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遴選入圍;
5.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河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是全省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的發布平臺,有關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查詢造價咨詢企業的相關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懲戒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懲戒對象。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河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豫建設標〔2016〕14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