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積金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工作通知》,重新規范調整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取消了因重大疾病及支付學費兩項提取公積金規定。
今后,公積金提取取消了“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醫療費用個人承擔部分”及“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已結清或從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大中專院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學費”等兩項提取規定。
此外,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要求租賃其他住房的職工除提供無房產證明外還需提供租房合同和租賃房屋的權屬證明(購房合同或房產證)復印件,并告知職工騙提套取風險及嚴重后果。
省公積金局要求,各直屬局要從嚴核查提取材料,主動加強與不動產登記、房地產管理等職能部門的溝通聯系,建立聯動核查機制,重點核查商品房備案登記、房屋交易信息及職工權屬房屋持有情況,其中職工權屬房屋持有情況應在不動產登記及房管部門同步核查;建立核查登記臺賬,定期抽查職工房屋租賃情況和婚姻狀況等信息,通過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從外省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獲取職工購買外省市房屋交易的真實性。對前一階段辦理提取業務未核查的材料進行一次全面復查。
凡涉及農墾、農場職工房管信息未移交當地市縣管理的,其無房產證明或自建房證明材料均由農墾、農場房產職能部門出具。同時,要加大違規提取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偽造變造合同、證件,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購建房材料和填報虛假租房信息等違規提取行為,各直屬局應專設案卷留存職工違規提取的材料,已查證屬實的,必須追回騙提資金,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按程序核實將其列入誠信黑名單,每月報省局相關業務處室匯總由省局統一向社會公開曝光。偽造變造合同、證件,私刻公章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修改)
摘自 南海網 2017.03.31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