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行撤字[2017]6號
趙俊升:
經調查核實,你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的行為。我部于2017年1月22日向你發出《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建市行撤告字[2017]6號),你于2017年2月13日簽收告知書,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我部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七十九條和《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我部決定撤銷你監理工程師注冊,且3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請你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到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相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