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雄彥:
經調查核實,你的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于2010年12月注冊在成都賽普瑞興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3月變更注冊在河北銅源礦山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注冊時的工作單位為北京工業大學,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
我部于2017年1月20日向你發出《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建市行撤告字[2017]4號),你于2017年2月10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和《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我部決定撤銷你的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請你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到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辦理相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3月8日
抄送: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河北、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